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