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