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生态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控制人流量等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生态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