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