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有效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