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督学的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