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