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