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