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方式、供热起止时间、供热价格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室温确定标准、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未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热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
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