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