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