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