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