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