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