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