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二十条已废止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