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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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