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