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