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由其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办理实名登记,未实名登记的不得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