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界碑、标志和其他保护设施的,在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由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