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