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实施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二)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
(三)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数据;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的其他数据活动。
因数据开发利用需要,在合法收集个人数据后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确保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但是,依法需要信息溯源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