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