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