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