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投入科学技术经费的,依法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