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科学技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经费拨付及时足额到位,支出规范合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