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水域内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