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岸线整治、引水调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措施,实施水域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域清淤保洁责任主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水域常态化保洁,并定期进行水域清淤。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