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河道内划定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