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河道内划定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