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九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