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8米,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做好安全防范;

(三)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四)主动约束犬只避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

(五)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因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装入犬笼。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为犬只佩戴嘴套,主动约束犬只避让他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