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市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场馆为分馆,城市书房为特色分馆,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文献资源管理、阅读推广服务等业务的指导。
县(市、区)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补充、更新阅读资源,推进地区书目体系建设,实现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