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五)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