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相关权属登记。

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相关权属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