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五)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

(七)签约时间及期限;

(八)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单位联系方式;

(九)其他事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