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