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