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属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级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