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第五十条有效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