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变更汽车使用性质。汽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的营运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