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不得组织人员和车辆从事定线运输;
(四)不得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等侵犯乘客隐私权;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七)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