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