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