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十四条有效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