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