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生活垃圾分类;(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