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本辖区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贮存、利用、处置方式、数量、能力等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