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和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送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消毒杀菌、运输、处置、留存资料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