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制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措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按照规划统筹建设辖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不得转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