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